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以下簡稱《從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修訂必要性
《從規》于2006年頒布,2016年、2019年兩次局部修訂,對道路運輸駕駛員、汽車維修人員、駕駛培訓教練員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從業條件、考試、發證、從業行為進行了系統規范。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細化實化便民減負措施,需要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從業資格考試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高頻服務事項“跨省通辦”等作出相應補充和完善。
修訂主要內容
?。ㄒ唬┱{整從業人員繼續教育范圍。將現行的客貨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全覆蓋”制度,調整為僅要求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其他考核等次的駕駛員不再強制繼續教育,減輕駕駛員負擔。
?。ǘ┘訌妼Φ缆愤\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管理。依據2021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將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納入調整范疇,明確了對兩類人員知識、能力及考核要求。
?。ㄈ┞鋵?ldquo;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便利相對人。一是優化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將從業資格考試由定期組織調整為根據申請人申請組織,考試成績公布時限和頒發資格證時限均由10日壓減至5日,并要求計算機考試成績現場公布,推進考試更加快捷、靈活、便利。二是補充完善4.5噸及以下危貨駕駛員準入制度。取得普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準入條件之一,但因為4.5噸及以下普貨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已取消,可能導致部分人員無法滿足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準入條件。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補充規定從事4.5噸及以下普貨運輸的駕駛員可直接申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三是優化從業資格相關管理制度。推行證件電子化、管理信息化,推進管理數據共享,實現高頻服務事項“跨省通辦”,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提升服務效能。
?。ㄋ模┞鋵嵅缓侠砹P款清理要求,降低對貨運駕駛員罰款額度。根據國務院不合理罰款清理工作部署要求,降低對普貨運輸駕駛員無證經營的罰款數額。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8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2年4月28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r />
部長 李小鵬
2022年1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道路運輸經理人和”修改為“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刪去第六款。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刪去第三款。
四、將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優先聘用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
五、刪去第八條中的“每月組織一次考試”和“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六、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運營活動的駕駛員,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條件。”
七、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修改為:“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了解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等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八、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及復印件”。
九、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學籍證明(從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運營活動的駕駛員除外)”。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受理考試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安排考試。”
十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5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實施計算機考試的,應當現場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5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并推進檔案電子化。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等。”
十三、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中的“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第四十八條中的“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式樣見附件3”修改為“紙質證件和電子證件式樣見附件3”。
十五、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刪去第三款。
十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數據庫,推廣使用從業資格電子證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系統,推進從業人員管理數據共享,實現異地稽查信息共享、動態資格管理和高頻服務事項跨區域協同辦理。”
十七、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申請轉籍的,受理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查詢核實相應從業資格證件信息后,重新發放從業資格證件并建立檔案,收回原證件并通報原發證機關注銷原證件和歸檔”;刪去第四款。
十八、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記錄、歸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交通運輸違法違章等信息。尚未實現信息化管理的,應當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并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相關信息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的依據。”
十九、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周期為12個月,從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每年的誠信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二十一、在第三十八條后增加“不得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四、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慈〉孟鄳獜臉I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運車輛的;
?。ǘ┦褂檬?、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運車輛的;
?。ㄈ┏綇臉I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道路客運車輛的。
駕駛道路貨運車輛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二十五、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條,刪去其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七、將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中的“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統一修改為“機動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
二十八、將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附件1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十九、在附件3中增加“(二)電子證件式樣”。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道路運輸)